標題: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測驗法子?澎湖大學
發布時間:2019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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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地方鑽研院院士或曾任地方鑽研院鑽研員、副鑽研員及助理鑽研員者。 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正在學術上有傑出成績。 四、屬稀疏性或特殊學科,正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績者。 惟前項第三、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。 第 十 條 鑽研生學位考試,由各鑽研所排定時間與地點,於每學期期中考試後至 學期終了前舉行之。 第 十一 條 辦理學位考試,應合適下列規定: 一、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,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,學位考試至多 須委員三人出席,否則不得舉行考試,已考試者,其考試成績不予 採認。 二、 學位考試成績以學位考試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均勻決定之 ,分數評 定以一次為限。 三、 前經與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再度提出,並由鑽研所於考試前十 天禀迎各考試委員審閱。 四、 鑽研生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,以 分歧格論。 五、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,一百分為滿分。 六、 鑽研生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,就應試人所撰論文內容提出問題。必 要時得舉行筆試。 第十二條 學位考試成績分歧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 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並以重考績績登錄於記分表內,重考績績仍不叠 格者,應予退學。 第十三條 各系所應於學位考試結束後二週內,將成績迎交教務處(組)登錄。 第十四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鑽研生,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後二週內,繳交附有考試委 員審查並簽字通過之論文(副本)至教務處(組);過期未完成者,次學期 仍應繼續註冊;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,應予退學。 第十五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鑽研生 如因故無法於學位考試辦理刻日前舉行學位 , 考試,應於學位考試辦理刻日前,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 請。過期未撤銷未舉行考試者,以學位考試一次分歧格論。 第十六條 學位考試合格者,應將論文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撮要製作電子檔,澎湖大學並 予畢業前將副本三冊、電子檔一組及相關資料迎交教務處(組)彙轉校外

相關單位,另分迎本校圖書館及所屬鑽研所副本各二冊及電子檔各一 片。 第十七條 已授予之學位,如發現論文、書面資料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 經調查屬實者,應通知撤銷,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審定後實施,批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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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「大學法」「大學法執行細則」「學位授予法」及「學位授 、 、 予法執行細則」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鑽研生學位考試需依本校鑽研生學位考辦法及作業流程進行 考試實施 , 細則由各所訂定。 第 三 條 合適下列規定之鑽研生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: 一、至多修畢各該所(學程)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。 二、已完成論文初稿。 第 四 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法式: 一、每學期規定刻日內,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。 二、繳交歷年成績表、論文初稿、論文撮要各一份。 第 五 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,應按照本校各所規定時間提出申請。 第 六 條 鑽研生申請學位考試批准備案後 經所方通知並檢具繕印碩士論文與提 , 要各五份,迎請所屬鑽研所審查合適規定後,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 宜,至遲於一週前通知應試人。 第 七 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法式進行: 一、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。 二、辦理碩士學位考試。 第 八 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研究生 考試委員三至五名,學位測驗法子?澎湖大學此中指導傳授為當然委員,校外委員至多三分 之一(含)以上。 二、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招集人,但指導傳授不得擔任招集人。 三、 本校專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。 四、墾丁浮潛拖曳傘 考試委員由各系所主管提請校長核聘之。 第 九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,除就碩士班鑽研生論文學科或技術性報告有專門研 究外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 一、曾任傳授、副傳授及助理傳授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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