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辦理自治-澎湖縣望安鄉公
發布時間:2025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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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平易近國 101 年 5 月 9 日望經字 1010002943 號令通知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處所造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點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五條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辦、第二十六條、及相關法律規定造定,專司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。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,專司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,本鄉其他財產及位於本縣轄區內地盤,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條 為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,望安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得擬訂相關自治規則及處理辦法。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其他自治團體:指處所造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具公法人職位地方之團...

1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平易近國 101 年 5 月 9 日望經字 1010002943 號令通知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處所造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點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、及相關法律規定造定,專司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。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,專司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,保健品本鄉其他財產及位於本縣轄區內地盤,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條 為管理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,望安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得擬訂相關自治規則及處理辦法。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其他自治團體:指處所造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具公法人職位地方之團體。 二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:指本鄉所有未正在澎湖縣行政轄區內之所有地盤及地上物,因其未正在本縣轄區境內、性質特殊,故造定本自治條例專司管理之。 第五條 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理審議委員會之設立。 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理審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)專司審議下列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理事項: 一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理政策及辦法之鑽研。 二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。 三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分體例及價格之審議。 四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出租或委託管理之審議。 五、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之監督及相關事務之推動理自治-澎湖縣望安鄉公所?澎湖縣誰控制。 前項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地盤處理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辦法,由本所另訂之。 第六條 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之所有地盤,除該地盤所正在地之其他自治團體有依法撥用、其他正當緣由以書面通知本所進行協商經本所贊成以外,本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之所有地盤,不論其地盤性質及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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